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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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候選人提名方法
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提名方法:
(一)監事候選人,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可以由監事會提出監事的建議名單;
(二)由監事會對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以書面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監事候選人。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三) 股東大會對每一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
(四)遇有臨時增補監事的,由監事會提出,建議股東大會予以選舉或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和罷免。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會的職能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 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複審;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提名獨立董事;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對公司內控、合規、風險、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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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3月15日止